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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名錄 (一)

World Heritage List

由簽署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提出,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下轄之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名,凡符合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並具備適切的經營管理法規體制的實體資產,才有機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自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問世,1978年產出第一批名錄,截至2012年3月為止,世界遺產名錄中共有962項世界遺產,包括745個文化遺產、188個自然遺產以及29個複合遺產,皆屬實體有形之遺產,不包括無形遺產。

1.文化遺產: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

2.自然遺產:
•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3.複合遺產

 

 

世界遺產評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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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世界遺產評定準則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申報遺產項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遺產進行考核的標準,該標準和考核審批過程非常嚴格。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目錄

 

1 自然遺產

2 文化遺產

3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4 文化景觀及其它

 自然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1.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
  3.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

  •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12月在美國新墨西哥州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類型:
  1.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繫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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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世界遺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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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本列表目前包括32個國家的世界遺產。

在列表中,代表文化遺產,代表自然遺產,代表雙重遺產。

國家順序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的世界遺產列表排列,基本按照國家英文/法文名稱的首字母排列;個別國家遺產項目依照列入世界遺產時間排列,但由於官方排列順序時有變化,所以可能與當前官方順序不一致。

說明: 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劃分,世界遺產所在地區共分為五類:

  • 非洲(Afrique/Africa)
  •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Asie et pacifique/Asia and the Pacific)
  • 阿拉伯國家(États arabes/Arab States)
  • 歐洲和北美洲(Europe et Amérique du nord/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Amérique latine et Caraïbes/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本列表顯示的是其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類別下的世界遺產。

阿富汗(2項)

2項文化遺產。

澳大利亞(19項)

3項文化遺產,12項自然遺產,4項雙重遺產。

孟加拉國(3項)

2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柬埔寨(2項)

2項文化遺產。

(43項)中國

主條目:中國世界遺產

30項文化遺產,9項自然遺產,4項雙重遺產。

印度(29項)

23項文化遺產,6項自然遺產。

印度尼西亞(8項)

4項文化遺產,4項自然遺產。

伊朗(15項)

15項文化遺產。

日本(16項)

主條目:日本世界遺產

12項文化遺產,4項自然遺產。

哈薩克(3項)

2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吉裡巴斯(1項)

1項自然遺產。

(1項)朝鮮

1項文化遺產。

韓國(10項)

9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1項)吉爾吉斯斯坦

1項文化遺產。

寮國(2項)

2項文化遺產。

馬來西亞(4項)

2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1項)馬紹爾群島

1項文化遺產。

蒙古(3項)

2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其中1項與俄羅斯共有。

尼泊爾(4項)

2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紐西蘭(3項)

2項自然遺產,1項雙重遺產。

巴基斯坦(6項)

6項文化遺產。

(1項)帛琉

1項雙重遺產。

(1項)巴布亞新幾內亞

1項文化遺產。

菲律賓(5項)

3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索羅門群島(1項)

1項自然遺產。

(8項)斯裡蘭卡

6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塔吉克(1項)

1項文化遺產。

泰國(5項)

3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土庫曼(3項)

3項文化遺產。

烏茲別克(4項)

4項文化遺產。

萬那杜(1項)

1項文化遺產。

越南(7項)

5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世界遺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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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本列表目前包括26個國家的世界遺產。

在這個列表中,代表文化遺產,代表自然遺產,代表雙重遺產。

國家的排列順序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的世界遺產列表中的排列順序,基本按照國家英文/法文名稱的首字母排列;某個國家的遺產項目則是按照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時間順序來排列的(由於官方列表的排列順序時有變化,所以與當前官方列表的排列順序並不一定完全一致)。

說明: 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劃分,世界遺產所在地區共分為五類:

  • 非洲(Afrique/Africa)
  •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Asie et pacifique/Asia and the Pacific)
  • 阿拉伯國家(États arabes/Arab States)
  • 歐洲和北美洲(Europe et Amérique du nord/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Amérique latine et Caraïbes/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本列表顯示的是其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類別下的世界遺產。

阿根廷(8項)

4項文化遺產,4項自然遺產。(其中1項與巴西共有)

貝裡斯(1項)

1項自然遺產。

(6項)玻利維亞

5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1項)巴貝多

1項文化遺產。

巴西(19項)

12項文化遺產,7項自然遺產(其中1項與阿根廷共有)。

智利(5項)

5項文化遺產。

哥倫比亞(7項)

5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哥斯大黎加(3項)

3項自然遺產。(其中1項與巴拿馬共有)

古巴(9項)

7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多明尼克(1項)

1項自然遺產。

(1項)多明尼加

1項文化遺產。

(4項)厄瓜多

2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

薩爾瓦多(1項)

1項文化遺產。

瓜地馬拉(3項)

2項文化遺產,1項雙重遺產。

海地(1項)

1項文化遺產。

宏都拉斯(2項)

1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墨西哥(31項)

27項文化遺產,4項自然遺產。

尼加拉瓜(2項)

2項文化遺產。

巴拿馬(5項)

2項文化遺產,3項自然遺產。(其中1項與哥斯大黎加共有)

巴拉圭(1項)

1項文化遺產。

秘魯(11項)

7項文化遺產,2項自然遺產,2項雙重遺產。

(1項)聖克裡斯多福及尼維斯

1項文化遺產。

聖露西亞(1項)

1項自然遺產。

(2項)蘇利南

1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烏拉圭(1項)

1項文化遺產。

(3項)委內瑞拉

2項文化遺產,1項自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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